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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所属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22-01-14 18:58 管理员 次阅读 条评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所属分支机构按照有关法规和本会章程有效开展活动,加强和完善对本会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管理,更好地扶持和促进分支机构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各分支机构是在协会会员中依据行业、产品和业务特点而设立的从事专项业务、研究或活动的内设机构,经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可对外开展活动。各分支机构均不具有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其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实行分类指导、规范管理。分支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本会章程及本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民政部核准的本会范围内组织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会所属分支机构的设立,可由秘书处或10名以上会员单位联名提出发起,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讨论,审议通过后,按相关规定,将有关文件报民政部备案。 

第五条 本会所属分支机构实行委员制。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人数根据分支机构规模确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选举产生,副秘书长、委员由分支机构聘任。各分支机构每届任期为5年,并应按时换届,换届须向本会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不得以本会分支机构或在分支机构所任职务的名义,为个体企业进行商业性宣传活动。

第七条 本会各分支机构可根据《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制订分支机构工作条例。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职能

 第八条 主要职能
  1. 分支机构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本会章程以及行规行约开展工作,履行社会责任,开展信用建设,引导会员强化自律,维护行业形象。
  2. 分支机构应在本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落实本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3. 分支机构组织制定和实施工作计划,撰写行业报告,参与研究和解决行业重大问题,向中民协提出有关经济技术、行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 组织开展本行业的科技与市场创新活动、学术交流、业务培训,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5. 做好本会委托发展会员和为会员服务的工作。及时反映会员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6. 加强分支机构内部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九条 本会设立的分支机构,须具备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符合《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在本会会员单位中有一定数量的行业内骨干单位,能积极开展活动,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条 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
  1. 本会秘书处向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提出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告,内容包括设立的理由、性质、工作任务、设立的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等;
  2. 理事会通过后,由本会秘书处牵头组成分支机构筹备领导小组负责筹备工作;
  3. 分支机构按规定程序成立后,应将成立的相关手续、文件等整理后报本会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与注销:
  1. 分支机构因届满或主任单位等原因,需要变更负责人或地址等,须报理事会通过;
  2. 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活动。分支机构成立后,如一年内不能开展活动的,经本会理事会批准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改组、变更、撤销或注销:
  1. 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2. 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国内外各种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3. 从事违法活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 长期不能开展活动,未能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的;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注销后,由本会正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依据《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条例报本会批准。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经分支机构(或成立筹备领导小组)提名,报本会同意后,按照分支机构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
  分支机构主任每届任期5年。需要延长任期的,经分支机构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本会批准。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在行业会员中产品产量﹑产值﹑质量等方面具有优势的排头兵企业,在行业中有影响力和号召力的个人;
  2. 积极开发新产品,在改革创新方面有一定的影响力的单位和个人;
  3. 热爱行业,热爱分支机构,愿意为分支机构和会员单位服务。
    第十七条 受本会委托,分支机构可代本会发展会员。其会员管理、服务、会费收取等均应遵守《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章程》和《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分支机构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开展的重大活动,如代表大会(年会)、表彰、培训、展览等,须事先报告本会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会员单位及工作人员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涉外公务活动,如参展、考察、申办和参加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等,须事先报本会获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向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对外相关团体联系相关事宜,须经本会秘书处报送。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内部刊物应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获取内刊准印证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自行出版出版物。
  分支机构须严格遵守新闻报道规定,搞好内部刊物、网站、微信、微博等信息管理。分支机构建立的网站、微信、微博等信息服务平台,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对网站和域名进行备案并将其备案结果和网站基本资料报送本会备案。要求在网站中注明分支机构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严禁在网站主办单位、网站所有者或网站简介中使用没有注明本会分支机构名称的各种称呼;要在网站首页以图标的形式链接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网站;分支机构以网站的独立名义开展活动,应遵守本会重大事项或重大活动的审批程序,并报本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处理:
  1. 擅自在分支机构下再设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
  2. 违反《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章程》乱收费,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
  3. 无故不履行分支机构职能,一年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4.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本会秘书处监督管理的。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换届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任期届满进行换届,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
  1. 提前3个月向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秘书处报换届方案。方案内容包括:
  (1)专委会分支机构推荐的换届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选举原则、办法;
  (3)新一届理事会拟推选成员名单(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2. 经本会秘书处与分支机构理事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成立专委会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后方可进行换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选举可由分支机构会员大会(年会)进行等额或差额选举,可采用记名、无记名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换届改选的结果,应在选举大会闭幕后的30日内,报本会批准。

第六章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

1.按《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会员单位应向本会足额缴纳会费;如分支机构代本会足额收取会费,可相应提取管理费;

2. 以分支机构名义收取的赞助、咨询、展览等收入,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入本会财务后按总额的90%交分支机构使用。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纳入本会财务统一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私立账户、开设“小金库”;资产处置和资产变动要严格执行资产处置申报制度和资产变动审批制度。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实行内部独立核算,单独设置会计账簿,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会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协会或分支机构报告收支情况。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经本会授权可以代表本会接受资助并纳入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不得擅自截留。
  第三十条 由分支机构代本会收取的会费,由本会按照民政部发票管理规定开具发票。
 

第八章 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为分支机构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提供必要支持,及时沟通信息,传达上级精神和有关政策,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表彰等。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受本会委托可代本会发展会员、颁发会员证书,会员要严格遵守《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本会和分支机构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工作情况应及时报本协会秘书处,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安排应以书面形式报送。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重大事项或重大活动应遵守审批程序。活动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交活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经本会批准,分支机构对外召开论坛、研讨会等会议,原则上由本会作为主办单位,分支机构作为承办单位。会议文件应及时整理存档,并在会后30天内报本会秘书处(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各一份)。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文件或论文集;代表名册;会议纪要、总结报告、综合简报等;会议决议、专家建议;重要的照片媒体资料;收支状况等。
  第三十五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行业性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应经分支机构领导审核,并报本会秘书处备案,所发布数据要与本会发布的数据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工作条例中凡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

 

 

 

 

 

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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