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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2022-07-22 22:04 管理员 次阅读 条评论

(制订)


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

2022年7月

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完善中国少数民族用品标准体系的建设,助推中国少数民族用品领域发展,弘扬和发展中国少数民族文化,为少数民族产品行业转型升级、开展国际国内贸易、规范市场秩序和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同时加强少数民族用品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规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订本标准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标准为自愿性、推荐性事实标准,是对行业内亟需规范的产品、技术、管理等工作要求所制订的标准。协会标准不得与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相抵触。

第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定位与适用范围:

(一)团体标准是协会按照行业发展和会员要求,由协会组织单位和专家学者共同参与制定且达成一致,并共同自愿遵守的标准;

(二)协会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参加制定协会标准;

(三)协会标准适用于协会成员单位或协会分支机构的会员单位。

第四条 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三)面向市场、服务行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

(四)推动协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了协会标准的提案与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与发布、复审与修订等标准制订的主要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协会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其中团体标准代号为“T/”,团体代号为“CNMN”,即“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英文缩写。

编号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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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团体标准以中文编写出版,需要时可采用中英文对照版式,当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设立“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准委”),标准委负责协会标准制修订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少数民族用品行业的年度标准制订计划;

(二)组织起草和制修订有关少数民族用品行业管理的协会标准;

(三)统一编制协会标准编号;

(四)组织协会标准的评审和复审工作;

(五)负责协会标准的备案和归档工作。

第九条 标准制修订人员由协会会员单位及行业有关专家、专业人士组成,应在标准化、少数民族用品行业等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爱标准化工作,能够积极参加团体标准活动。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

第十条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出版、实施、复审。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流程为:提案与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启动会)、技术审查阶段(审查会)、批准阶段、编号发布出版阶段、实施阶段、复审阶段。

第一节提案与立项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有意向标准委提出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需填写《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并报送至标准委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在提案后,经与秘书处沟通,需准备立项申请材料,并报送至秘书处以备立项审查,立项申请材料包括:

(一)标准草案(如已有可报送);

(二)其他可证明有能力完成项目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秘书处将立项申请材料提交至标准委审查,审查方式为会审或函审,获得参与投票委员半数以上赞成的提案方视为通过。秘书处将审查结果提交至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法定代表人,做出核准标准立项、需协调后立项或不予立项的批复。

第十五条予以立项的提案需同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布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信息。

第二节起草

第十六条予以立项后,原则上提案申请单位负责组建团体标准起草组(以下简称“标准起草组”),负责推进团体标准制修订及宣贯等工作。

第十七条提案申请单位需把起草组成员名单报送至秘书处。

第十八条标准起草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愿参加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必要的标准化和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十九条标准起草组成立后,应首先制定工作计划,并报送至秘书处,工作计划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和范围、标准主要内容、工作安排和计划进度、起草组内部分工、调研计划及试验验证初步安排等。

第二十条团体标准的编写应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标准起草组依照工作计划开展标准起草工作,召开标准启动会议,形成标准的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标准征求意见稿”及“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并报送至秘书处。

第三节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标准征求意见材料由秘书处发送给与本标准密切相关的机构和人员以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主要形式为会议征求、信函征求和网上征求,信函征求或网上征求的期限一般为三十个工作日。被征求意见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若有重大意见,回复应说明理由或依据。

第二十三条秘书处汇总所征求得到的意见后,反馈给标准起草组。标准起草组针对所征求得到的意见应逐条提出处理意见,对未采纳或部分采纳的意见须说明理由或依据。秘书处将标准起草组的相关处理意见反馈给所提意见方。必要时可重新或定向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征求意见结束后,依据反馈意见情况,标准起草组可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一)标准起草组在综合分析反馈意见后,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标准送审材料,并报送至秘书处,提请审查;

(二)如果反馈意见分歧较大,征求意见稿需进行重大修改,标准起草组应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秘书处同意后,将标准征求意见稿返回至起草阶段;

(三)项目遭到持续性反对或存在不宜进入审查阶段的因素,标准起草组可提出终止项目的申请,经秘书处研究同意后终止项目。

第四节技术审查

第二十五条标准送审材料由秘书处提交至标准委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形式为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团体标准送审稿采用会议审查;对修订内容变动不大的可采用函审。标准审查采取何种方式由标准委决定。

第二十六条审查意见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需获得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赞成票方视为通过,标准起草人及本单位专家不得参与表决。

第二十七条 标准委根据审查意见,可给出下列审查结论:

(一)重新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没有通过审查,返回至征求意见阶段;

(二)重新审查。征求意见稿没有通过审查,由标准起草组修改后,重新提请审查;

(三)建议终止项目。征求意见稿没有通过审查且发现存在不宜进入报批阶段的因素,提出终止项目的建议,报秘书处审核后,项目终止;

(四)进入报批。标准送审稿通过审查,由标准起草组进一步完善后形成标准报批稿。

第五节批准与发布

第二十八条标准起草组根据审查结论提出标准报批稿,并准备相关报批材料,报送至秘书处,由秘书处提交至法定代表人批准。报批材料包括:

(一)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

(二)团体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

(三)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标准委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附会议参会人员名单或函审单)。

第二十九条法定代表人批准后,秘书处对标准进行编号后正式发布,同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团体标准的基本信息。

第六节复审和修订

第三十条秘书处应当根据行业需求和技术发展情况,适时开展团体标准复审工作,对已发布团体标准的适用性进行评估,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一条团体标准实施后,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标准有修改或补充建议,可随时向秘书处提出。由秘书处委派制定该标准的标准起草组形成起草组意见。如确需修订,经秘书处审核后,即可启动复审程序。

第三十二条复审采用会审或者函审方式进行,确认相关团体标准是否继续有效、予以修订或废止。复审一般由参加过前期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

第三十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继续有效,其团体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代号;

(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相关程序按照本办法执行,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修订后批准的年代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第七节快速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于已有成熟标准草案的项目可采用快速程序,即由立项阶段直接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或审查阶段。

第四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版权归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印制、销售。

第三十六条涉及专利的处置,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GB/T20003.1-2014)》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 任何组织、个人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需通过协会批准授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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