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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2019-11-06 17:39 管理员 次阅读 条评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团体标准的管理,确保团体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下 制定并发布,供会员单位或社会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协会下设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 和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标委会负责制定标准指南、开展标准制修订与标准推广、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开展有关工作的教育和培训等工作。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流程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适用于本办法。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广泛参与”的原则;

(三)统筹协会团体标准与政府标准体系的关系,做到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协调发展;

(四)有利于推动中国少数民族用品行业与汉族及各民族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少数民族用品行业的发展。

第五条 鼓励与其他团体组织联合制定和发布实施相关领域的团体标准以及不同团体组织之间的标准互认。

第六条 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推动标准的国际化, 促进标准的引用、推广、输出和交流。

第七条 团体标准使用中文撰写,根据需要提供英文等版本。

 

第二章 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八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通过和发布、复审等阶段。团体标 准的制定程序应符合GB/T 20004.1《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 良好行为指南》规定。

第九条 标委会负责组织专家拟定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标准指南,标准的咨询、论证、审查和复审等工作。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一节 立项

第十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可依据标准指南,提出立项申请或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委托相关人员和单位制定。

第十一条 标委会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论证,确定是否立项。

第二节 起草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工作组,起草标准。

第十三条 标准的编写应符合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等规则编写,同时编写标准“编制说明”。

第三节 征求意见和审查

第十四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形成征求意见稿,以信函和协会官网公开的形式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日。

第十五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送审稿。

第十六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提交秘书处。

第十七条 秘书处收到送审稿审核合格后组织专家评审。第四节 通过和发布

第十八条 遴选同行评审专家通过会议评审或函审对送审稿进行审查,按照评审情况可分为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通过和修改后通过的标准需有 3/4 及以上评审专家同意。没有通过的,标准起草工作组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后再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标准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通过的标准,由秘书处根据审查结论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报送协会秘书长签发。

第二十条 秘书长签发后由秘书处按照规定统一编号, 并由协会发布公告,公布在协会官网上,同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协会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协会代号由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英文名称缩写ssmz大写字母构成,标准顺序号(XXX)和发布年号(XXXX),构成团体标准编号为“T/ssmz XXX-XXXX”。以中文编写出版,需要时可采用中英文对照版式。若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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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由秘书处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五节 复审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秘书处适时组织有关人员及专家进行复审。

第二十三条 复审由标委会组织专家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的形式。

第二十四条 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确认为继续有效;

(二)需要修改的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一节执行;

(三)不适用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第二十五条 复审结果在协会官网进行公告。


第三章 实施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 协会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团体标准编制单位和项目组成人员对团体标准进行解释、培训、宣贯和推广。

第二十七条 执行团体标准的单位,或使用和引用团体标准应以标签或说明书标示执行的团体标准编号;使用技术 文件或程序文件说明等形式,应标注所执行的团体标准编号。

第二十八条 标委会组织专家不定期对重要团体标准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第二十九条 协会建立实施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在标准化项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知识产权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版权归协会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抄袭。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按照GB/T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 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团体标准中的必要专利,应及时披露并获得专利人许可声明。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三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原则上由标准起草单位承担,会员单位和相关组织可对团体标准工作提供资助, 协会对经费统筹管理用于标准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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