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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2017-08-29 09:23 管理员 次阅读 条评论

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遵照“共同发展、相互尊重、加强合作、行业和谐”的基本方针,为建立民族用品行业自律机制,以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促进和保障民族用品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
    第三条 民族用品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倡议行业非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轻工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六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自觉维护本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七条 尊重知识产权,反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民族用品行业科研、生产及服务等领域的协作,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为我国民族用品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八条 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我国民族用品行业发展战略,对我国轻工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第九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十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 会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会员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十三条 所有会员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四条 协会作为本公约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公约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公约自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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