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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行业自律惩戒制度

2017-08-29 10:10 管理员 次阅读 条评论

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第四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文件之十五

 

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行业自律惩戒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强化自我约束,促进行业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根据《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行业自律公约》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

第三条  对不履行行业自律规定,影响行业声誉和行业发展的单位实行以下惩处:

(一)内部训诫;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通报;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建议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等或建议移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会员单位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一) 违反协会行业自律公约有关条款;

(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造成恶劣影响;

(三)侵犯知识产权,损坏其他企业利益;

(四)刊登各类虚假宣传公告、广告,误导消费者;

(五)  其他应受惩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惩处意见由协会提出。

第六条  本制度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

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

文件组

一一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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