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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行业自律惩戒制度

2017-08-29 09:32 管理员 次阅读 条评论

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行业自律惩戒制度

(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强化自我约束,促进行业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根据《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行业自律公约》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
    第三条 对不履行行业自律规定,影响行业声誉和行业发展的单位实行以下惩处:
    (一)内部训诫;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通报;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建议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等或建议移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会员单位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一)违反协会行业自律公约有关条款;
    (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造成恶劣影响;
    (三)侵犯知识产权,损坏其他企业利益;
    (四)刊登各类虚假宣传公告、广告,误导消费者;
    (五)其他应受惩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惩处意见由协会提出。
    第六条 本制度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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