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民协[2015]14号
关于印发《中国蒙古族用品文化传承创新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为了推进中国少数民族用品文化传承创新,促进少数民族用品在质量、档次和生产效益等方面的提高,根据国家工信部建设示范企业的有关文件精神,协会组织制定了《中国蒙古族用品文化传承创新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已经协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蒙古族用品文化传承创新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5月26日
附件:
中国蒙古族用品文化传承创新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传承创新中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促进蒙古族用品的发展,更好为少数民族服务。根据国家工信部有关精神,结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中国蒙古族用品文化传承创新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第二条 建设“示范基地”的主要任务是:积极贯彻国家有关民族政策,传承创新蒙古族用品文化,推进蒙古族用品在质量、档次等方面稳定发展和提高,引导蒙古族用品制造业的有序竞争和科学发展。
第三条 大力弘扬“示范基地”,在行业中起到示范作用,产生龙头效应,展现辐射功能,在国内外市场树立起民族用品行业的良好形象,从而带动和拉升行业的整体水平。
第四条 建设“示范基地”,是为了更好促进民族用品行业发展,为蒙古族用品的生产营造平等竞争的良好环境,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产生,保障少数民族的供给。
第二章 名 称
第五条 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通过考察和评审,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 “中国蒙古族用品文化传承创新示范基地”名称。
第三章 标 准
第六条 标准的制定是坚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历史和发展现状相结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社会影响力与公众认识度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中国蒙古族用品文化传承创新示范基地”是指:蒙古族产品传承创新了蒙古族传统文化要素,在设计、研发、生产、加工协调配套上达到一定水平,规模生产比较集中的企业。
第八条 蒙古族用品的生产集中度较高,产值不低于企业总产值的60%。蒙古族用品的产值居本地区产业的前列,在国内外市场占有较大份额。
第九条 发展基础牢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比较优势明显,形成稳定的专业化生产及销售中心,配套产业相互协调发展,并具有10年以上的发展基础。
第十条 要有蒙古族用品文化传承创新的发展规划、措施和促进企业以质量为根本,以诚信为基础,以品牌为目标,以发展为动力,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必须是法人。是协会会员,有三年以上会龄。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遵纪守法,工商、税务、金融、物价、质量管理没有问题。
第十三条 在蒙古族用品文化传承创新、生产、科技创新、新产品开发、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管理、市场营销、行业自律方面,在行业中起到导向作用,并形成特有的产业经济文化。
第十四条 重视环保工作,有规划地进行环境综合治理,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标准。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五条 申报。以企业或省市协会的名义正式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范》进行自我评价,说明申报理由。
第十六条 考核。由协会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申报企业进行考评,提出考评报告和明确建议。
第十七条 批准。由正式批准,并授予称号和证书。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日常管理工作,由当地协会或关部门负责,定期向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示范基地”每三年进行一次复评,由协会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解释。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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