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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民族艺术品传承创新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9-11 10:50 管理员 次阅读 条评论

中民协[2016]17号

关于印发《中国民族艺术品传承创新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为了推进中国民族艺术品传承创新,促进民族艺术品在质量、档次和生产效益等方面的提高,根据国家工信部建设示范企业的有关文件精神,协会组织制定了《中国民族艺术品传承创新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民族工艺美术文化传承创新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16日



附件:

 

 

中国民族艺术品传承创新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传承创新中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促进民族工艺美术的发展,更好为人民服务。根据国家工信部有关精神,结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中国民族艺术品传承创新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第二条  建设“示范基地”的主要任务是:积极贯彻国家有关民族政策,传承创新艺术品文化,推进民族艺术品在质量、档次等方面稳定发展和提高,引导制造业的有序竞争和科学发展。

    第三条  大力弘扬“示范基地”,在行业中起到示范作用,产生龙头效应,展现辐射功能,在国内外市场树立起民族用品行业的良好形象,从而带动和拉升行业的整体水平。

第四条  建设“示范基地”,是为了更好促进民族用品行业发展,为民族工艺的生产营造平等竞争的良好环境,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产生,保障少数民族的供给。

第二章 名  称

    第五条  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通过考察和评审,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 “中国民族工艺美术文化传承创新示范基地”名称

第三章  标  准

第六条  标准的制定是坚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历史和发展现状相结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社会影响力与公众认识度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中国民族艺术品传承创新示范基地”是指:产品传承创新了民族工艺美术传统文化要素,在设计、研发、生产、加工协调配套上达到一定水平,规模生产比较集中的企业。

第八条  民族艺术品的生产集中度较高,产值不低于企业总产值的60%。产值居本地区产业的前列。

第九条  发展基础牢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比较优势明显,形成稳定的专业化生产及销售中心,配套产业相互协调发展,并具有10年以上的发展基础。

 第十条  要有民族艺术品文化传承创新的发展规划、措施和促进企业以质量为根本,以诚信为基础,以品牌为目标,以发展为动力,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必须是法人。是协会会员,有三年以上会龄。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遵纪守法,工商、税务、金融、物价、质量管理没有问题。

第十三条  在民族艺术品文化传承创新、生产、科技创新、新产品开发、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管理、市场营销、行业自律方面,在行业中起到导向作用,并形成特有的产业经济文化。

 第十四条  重视环保工作,有规划地进行环境综合治理,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标准。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五条  申报。以企业或省市协会的名义正式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范》进行自我评价,说明申报理由。

 第十六条  考核。由协会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申报企业进行考评,提出考评报告和明确建议。

 第十七条  批准。由正式批准,并授予称号和证书。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日常管理工作,由当地协会或关部门负责,定期向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每三年进行一次复评,由协会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解释。

 

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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